这是我 CH 2141 : 中国通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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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上第一个完成统一的秦王朝在短短十五年灭亡后,刘邦所建立的汉王朝也随之崛起。秦所创造的统一局面,所建立的许多制度,不可能完全被置之不理。既然说 “ 汉承秦制” ,汉继承了什么? 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秦的灭亡,而汉却屹立不倒长达四百年之久? 笔者将在本文中,尝试以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法律五个部分,来探讨何谓 “ 汉承秦制”,以及汉朝的国祚比秦长久的原因。
首先,笔者将从政治方面来探讨 “ 汉承秦制” ,却出现秦亡而汉兴的现象。秦朝在中国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可以统治到社会基层的政治体制。它严格地约束到了每一个家庭和家庭中的每一个人,这就是后人经常说的秦制。而汉朝,基本沿袭了这一整套制度。所谓 “ 汉承秦制 ” ,主要就是指这种政治上的继承。
秦之制度世人一般有两种观点: 一,三公九卿制 ( 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下设九卿,此为主流观点 ) 1 。二,丞相制 ( 由李玉福先生首次在其博士毕业论文中提出,受主要研究秦史的山东大学诸教授认同 ) 2 。虽然大多数人都愿意将秦归类为三公九卿制,笔者却认为将秦朝归类于丞相制更为合理。首先,秦朝的丞相凌驾于太尉与御史大夫之上,后两者虽然位于九卿之上,但是无法对丞相起到牵制的作用,实属于丞相的下属官员。其次,看遍秦之历史,也无人任太尉一职,所以估计是一个空职,并无所谓的三公。再者,秦时也并无法定的九卿。在丞相之下达到二千石的官员数目不止九人,所以其 “ 九” 实指 “ 多” 。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秦朝归类于丞相制。
秦朝完成统一后,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巩固和加强,丞相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丞相要对一切国家大事负责,到了 “ 无所不统”的地步,可以 “ 上承天子, 下令百官” 。这也是笔者认为秦使用丞相制的主要原因。 秦国的丞相,虽然权力也很大,但是地位并不稳固。一旦失去了君主的信任,权势再大,也可以被罢免,甚至被置于死地。如张仪、李斯、吕不韦等,虽然也都显赫一时,但是也都没有老于相位,先后被罢免或杀戮。3
在秦朝的丞相之下,是太尉与御史大夫。太尉统管全国军事 ( 丞相亦可 ) ,御史大夫则相当于皇上的秘书长或副丞相。秦虽设有太尉一职,却无史料显示有人担当此职,故推断军队多由秦始皇亲领或丞相领。九卿是指三公以下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官职,如掌管刑狱、司法的廷尉、掌管钱谷的治粟内史等。
汉朝的中枢政治系统,笔者认为,只有西汉前期是继承了秦朝的丞相制,也就是那种 “ 无所不统” 的特点。但是西汉前期也并不是原封不动的继承,而是在秦的基础上对丞相制进行了发展和优化。汉惠帝后开始设立了左右丞相,但又在文帝之后回复到了单一丞相的制度。从这里,可以看出汉也是在试图寻找一个更有效的机制。西汉前期对丞相制的发展不单单体现在其数量的变化,权力的高度集中更是一个重点。这使到从中国到四夷、从百姓到公卿百官,都要受丞相管理的地步。但是,这一切却从西汉中后期 ( 汉武帝时代 ) 开始发生了重大转折。丞相的权力过大导致皇室的权力受到牵制,于是当皇室与丞相的观点不同的时候,矛盾就会愈加明显。汉武帝在任时丞相地位大减,随着太尉以及御史大夫的崛起,丞相再也不会像西汉时一样严重威胁到皇权。西汉末年成哀年间,法制上正式成立了三公九卿制,规定了丞相与太尉、御史大夫三公共同执丞相位,也明确表明了法定的九卿为哪些官员,标志着秦朝以来的丞相制彻底覆灭。到了东汉时候,内外朝并存,司马 ( 太尉 ) 、司空 ( 御史大夫 ) 、司徒 ( 丞相 ) 共掌三公时,反而数司徒 ( 丞相 ) 的权力最小。东汉光武帝时,又设立了尚书台,进一步剥夺了三公的权力。
从地方制度上来看,战国时代的三晋首先提出了以郡统治县的思想方针,从政治中心的腹地到边疆地带,全部都设立了郡县。秦灭六国统一之后,秦始皇鉴于郡县制的高效率管理,以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秦在全国先设36郡,后改为42郡,郡下设县。从此,地方的政治就完全的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郡级行政机关,作为秦朝中央政府下辖的最高行政单位,由 “ 郡守” 全面主持政务。一方面承受中央的命令,另一方面督促所属各县的工作。此外,秦朝也另设 “ 郡监” ,也就是监御史,监察郡之行政,并且可以牵制郡守。在郡以下的县级行政机构种, “ 县令” 主持政务, “ 县尉” 领军事和治安, “ 县丞” 则掌司法。再下还有乡、里等基层行政机构,以保存和管理户籍、征调赋税徭役等等。4
汉朝的初期,部分承用了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对于县级以下的行政机构,如乡、里等,汉朝与秦朝的划分完全一致。但是,汉朝并没有使用秦朝的郡作为最高的行政单位,而是开发了自己的系统。从一开始的郡国与郡县并立制,到后来的三级制度,汉朝更进一步的巩固了中央的集权。“州”作为汉朝最高的行政机构,萌芽于西汉,完善于东汉。汉之“州”初设刺史,后改为州牧主持,“郡”则以太守主持政务,汉武帝时已经在全国设立13州,但是到了东汉时后才完全的套用州、郡、县的三级制度。
除此之外,在社会、经济、文化三个方面,秦汉也有很多相同之处。社会方面,秦由商鞅变法而开始实行的 “ 什伍连坐制” 规定了父子兄弟不可以同室而居。凡是成年男子必须要分居,独立编户。然后,全国性的规定五家成伍,十家成什,完全仿照军事的组织,从而让十家互相监督,不许随便搬迁,否则十家都要坐牢。这种严厉的法令强行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在保证秦朝军事征兵来源的同时,也保证了税收的上缴,一举多得。相对而言,汉朝虽然没有使用严酷的法令去强制规定人民不可以迁徙,但是和平的环境以及从秦朝继承而来的完整户籍资料使得人们在迁徙之后依然是可寻可查的。在秦汉户籍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保甲制度跟户口制度被后来的各个王朝套用,其户籍制度直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在延用。5
在经济方面,秦朝的第一次主要转变也来源于商鞅变法,商鞅提出的 “ 耕战” 策略重视农业和军事。它提倡依照军功授予土地,然后全国统一指导农民进行耕作,从而提高农业的产量。然而,这一制度并没有在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另外一个秦在经济方面的独到之处相信更广为人知,那就是秦始皇统一全国货币。以秦的“ 半两” 钱作为流通货币,这一改变更加有利于全国各地的商品交换。其他秦的举措例如土地私有制及强行迁徙12万富户于咸阳,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秦的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秦王朝的短暂性,后来的种种举措都没来得及在秦朝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在汉朝看到很多秦朝政策的影子。汉朝的土地承用了秦朝的私有制,即人们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但是需要向政府递交耕地税。于是,后期造成了大量的土地集中,无数农民沦为佃农,不再拥有自己的土地。汉朝所用的货币为 “ 五株钱” ,受益于已经统一的货币和度量衡,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在文景二帝的 “ 无为之治” 下,以最短的时间恢复了民间的财力,并为汉武帝时候的辉煌打好了根基。后来,开通的丝绸之路更是加强了民间商业的流通。6
文化方面,秦朝明显属于大功大过型的朝代。《 史记 .礼书 》指出 :“ 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 。7 这是说,秦之所以可以统一六国,是因为它可以采纳其他六国中文化的精华,以为己用。在其统一了全国后,又统一了文字,使文化的传播更为容易。但在另一方面,秦朝为了巩固其以法为治、以吏为师的原则,实行了“ 焚书坑儒” 这一倍受世人唾骂的野蛮举措,严重摧毁了先秦的文化和学术。之后,在短暂的秦王朝倒下后,本应灰飞烟灭的秦文化却在其继承者汉王朝中留下了深刻的影子。自汉开始, 汉武帝所实施的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也是以统一思想文化为出发点。此外,大一统的观念在人民心中也已根深蒂固。 “合久必分,分就必合” 之说,成了趋势,也成了定律。这也解释了为何在三国时代,各门阀之间多次冲突, “ 光复汉室 ” 的口号此起彼伏,社会的纷纷扰扰,只为了追求统一的目标。
西汉初年文化上的特色,很大成分上可以认为时楚文化基本特点的表现。汉初政治上的指导思想是黄老之术, 其中的“ 老” 即是老子。老子本是楚人,但这并不是说汉文化就是楚文化。相反的,汉之文化其实是继承了楚、秦其特点后所融合出来的新文化。8 这里笔者借用袁仲一先生的观点 :“ 兼并山东六国、建立统一的王朝后,秦文化传布到全国,成为后来辉煌的汉文化的基础。” 9 相对于秦朝文化的刻板,汉文化无疑更加善于兼并收蓄,这样采更加有利于创新和发展。另外,汉代的政治社会生活也远比秦代开放、活跃。汉代政权打通了社会上下层的联系,使得最高统治者可以与社会最低层的人对话,从中了解社会的底层生活,并将其吸收到上层社会中来。这样以来, 汉代的风貌相对于秦代也就更显豪迈。10
秦汉法律是中国古代较为完整的法律,也是之后各朝在制定法律时主要的参考资料。所谓 “ 汉承秦制 ” ,汉代在法律上继承了不少秦代的基本概念,加以修改,再加上不同历史背景的复杂性,终于在相同的法律基础上,创造了不同的历史进程。黄仁宇先生在他的著作《 新时代的历史观 》中就说到: “ 汉之九章法,经李唐王朝袭用则为唐律,经过朱明王朝仿效则成明律,再赋以极少量的改革则成清律 ” 。11 由此可见,相互传承和仿效,在中国古代各朝的发展中,是必然的。所以,我们也更有理由相信 “ 汉承秦制 ” 的合理性。汉承秦之法制,和汉朝第一任丞相萧何有着密切关系。当刘邦率领大军进入咸阳时,“ 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 ,12 只有萧何深谋远虑,把秦朝的法律资料保存起来,作为日后制定汉律的参考。根据《 汉书 . 高帝纪 》记载,汉朝建立之后,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定了 “ 汉律九章” 。在制定九章律的同时,萧何做了一些改变, “ 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 13 ,使之较秦律宽简,法律概念都还是继承秦律,但在刑罚上做了较大的改变,以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汉代法律虽然在武帝时期经历了大改革,之后的宣帝和成帝也进行了一些增删,但还是继承了秦律的基本概念。
要确定汉律是否承于秦律,必须先从制定汉朝法律的第一人 - 萧何谈起。根据《 史记 》记载, “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 当时被令制定法律的萧何,在秦代曾位是沛县的一个官吏。秦代主张以吏为师,而当时的萧何也很精通法律。经历过官吏时期的磨练及秦律的实践,我们有理由相信萧何对于秦律有着深刻的了解和实践能力。所以,制定法律的同时,以他最熟悉的秦律来作参考,是合理的。此外,根据根据根据曹旅宁先生的《 秦律新探 》所述,秦汉在 < 盗律 > 、< 贼律 >、< 具律 > 、< 捕律 > 、< 亡律 > 、< 史律 > 或是后子身份的继承上,都有许多相似之处。以 < 盗律 > 为例,秦简中提及群盗的罪行轻重及处置方法;汉简的 < 盗律 > 则提供了群盗犯罪的具体行为,如:蓄意伤害,冒充官吏抢劫及抢夺买卖人口等。此外,秦汉的盗律都是以盗匪所盗的财物价值为量刑标准。在< 贼律 >方面,秦简的 < 法律答问 > 只说明了以针,锥等武器伤人,会被处以 “ 城旦” 刑罚。但是,在汉简律令,除了以上所述外,还增加了一些条文,像: “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 ( 列 ) 以下,罚金二两 ...” 。14 < 捕律 > 中也有着同样的例子,汉律以爵位为奖赏捕获罪人的方式,同样也是承自秦律。在 < 亡律 > 的讨论中,曹先生也说到 “ ... 汉律不仅有同秦律精神一致之处,而且有的连刑名和小吏名称等也相同,这些相同的地方充分表明汉初的法律,确系秦律的直接延续... ” 。15 由此可见,秦律和汉律在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时而仿效,时而增减,基本上的概念还是相同的。
当然,汉律在继承秦律的同时,也做了一些更改。这些改动是重要的,它避免了历史的重演,也开创了历史新格局,使汉朝的国势得以长久,不至走上亡秦之路。其中,秦律与汉律最强烈的对比就是秦律的酷和汉律的宽。秦律中处处都可以见到酷刑苛法的影子,这和商鞅的许多主张有着密切的关系。自秦孝公三年起,商鞅开始实行一系列变法。其中,在法律方面,他强调 “ 轻刑重罚”,认为“ 故行刑重其轻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 16 在商鞅眼里,只要对于轻微的错误施以重罚,人们就会因为惧怕刑罚而不敢犯法。既然人们连微小的罪行都不敢犯,重大的罪行则无从产生。秦律里有着很多严密的法律和残酷的刑罚,使人民 “ 勿以小恶而为之” 。例:马匹没及时卸车,管理的官员要受罚。仓库里有老鼠洞,主管受罚。母牛不生小牛,官员也受罚。属下官员犯错,主管也要受罚。此外,根据记载,在秦代, “ 诽谤者族” , “ 有敢偶语者,弃市” 。17 从这些规定看来,每个人民随时都有成为罪犯的可能。这样一来,全国不就成了犯罪天堂了吗?这也说明了当时秦始皇修阿房宫时七十余万刑徒的来源。看来,秦末陈胜吴广等人的起义也不是没理由的了。此外,贾谊在总结秦亡的历史经验时说到,秦朝 “ 繁刑严诛,吏治深刻,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时,史弗能纪,百姓困穷而主弗收血...” 。18 法律过于繁琐残酷,官吏的失职,很容易激起民间的矛盾,导致了秦末一发不可收拾的混乱局面。
汉律吸取了亡秦的经验,在刑罚方面,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也比秦律宽简得多。进入咸阳之时,高祖就和人民约法三章,即 “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19 之后萧何在制定汉律时,也 “ 除参夷,连坐之罪” 。20 族刑和连坐是秦代的刑法,但萧何在制定汉律的时候,已将之淘汰。之后的文帝,下令除去残忍的肉刑;景帝也实行了改革及赦免一些死罪。除此之外,汉初实施许多减刑的措施,无疑为刚建立的汉王朝立下了稳固的基础。虽然实际的情况和汉代皇帝们所实行的政策不完全一致,至少从政策上,我们能很明显地看出秦汉两代在对待人民态度上的不同。《 三国演义 》里,就有一段关于法律的故事。当时刘备刚占据西川,军师诸葛亮拟治国条例,制定严厉法律。法正认为诸葛亮应 “ 宽刑省法,以慰民望”.诸葛亮却认为秦始皇为人暴虐,实行的法律太残酷,所以汉高祖以宽容的法律缓和形势。西川之主刘璋为人软弱,使得当地 “ 德政不举,威刑不肃”,所以应 “ 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 。21 秦汉两朝所面对的情况也是异曲同工。战国时代,秦国以严法富国强兵,横扫六合。统一之后,民心厌战,盼望安定,但秦依旧实行峻法,终致灭亡。在秦朝峻法的摧残下,人民已是苦不堪言。汉高祖的约法三章,确实缓和了当时人民的痛苦。之后几代皇帝所实施的法律政策,也为汉朝四百年的基业,打下了深厚的基础,与仅仅十五年的秦王朝,形成强烈的对比。
此外,汉律和秦律另一个不同的地方就是汉律中加入了儒家的元素。秦朝是法律至上的一个朝代,凡事都 “ 事决于法” ,使得官员在处理事情的时候欠缺了伸缩性。汉朝吸取了酷法亡秦的经验,在建国初期,就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化,企图制定更合时宜的法律。陆贾、贾谊等人先后上书,为汉律儒家化取得了开端。陆贾主张君王应具备仁义,而非如秦朝般,一味地以刑罚来治国。贾谊同样批评秦朝的苛法,主张礼法结合,建立等级制度。此外,他也肯定 “ 德主形辅” 的重要性,认为 “ 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 22 。董仲舒确立三纲五常的法律原则,亦是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由于汉武帝对儒家的重视,阅读儒家经典变成人们进入官场的唯一法门。大量的儒家学者成为司法官员,为日后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基础。之后,两汉的儒家学者开始在审理案件时引用儒家经典,这就是所谓的 “ 引经决狱” 。因为这样,汉朝的法律起了重大的变化。儒家主张 “ 恶恶止其身” ,这和秦律的 “ 连坐” 原则不同。因此,秦朝时,一人犯罪,许多无辜的人都会遭到牵连。汉朝法律,由于加入了儒家的元素,使得许多犯人不再牵连无辜。这样的改进,是极为可取的。此外,儒家学者也主张仁政,反对实行严峻的法律。董仲舒的《 春秋决狱 》里就有一个案件,对于违抗君命的大夫, 董仲舒主张轻刑处罚, “ 虽废君命,徒之可也” 。23 在改造汉律的过程中,汉朝的儒家学者又创造了 “ 引经注律” ,即运用儒家的教义来注释汉律。“ 酷法亡秦” 是个重要的历史教训,汉律的儒家化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自夏商周三代开始,社会就有了不同程度的等级分别。所以,儒家强调的 “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原则,又或是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很明显地更适合这样的社会。比起 “ 刑无等级” 的秦律,儒家化后的汉律,在维系汉朝基业上,肯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通过以上五个不同领域的讨论,可以看出汉在许多方面都继承了秦的制度。但是,汉也做了不少的改变,以迎合当时的国情。汉承秦制,但汉朝的国祚比秦长久得多。无可否认,汉的确从秦所创造的制度中获益匪浅。笔者认为,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方面,秦的制度还是可取的。在社会方面,汉朝套用了秦朝的系统来计算和记录户籍,使税收更加便易。在经济方面,由于秦时的货币统一,汉朝的经济发展得很快,国力也迅速增长,在武帝初期,甚至到了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24 的地步。文化上, “ 统一” 也因为秦朝而变成一种必然了。虽然“ 焚书坑儒” 严重摧毁了先秦的文化和学术,不可否认,那也是不得已的办法。当时秦朝刚统一不久,各国残留下来的文化对国家政策的实行造成了许多的不便。因此,这项措施还是在确保国家的安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汉的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之举基本上还是继承了秦为了统一的目的,只是以比较宽和的形式实行,所以没有引起太大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都不是导致秦朝迅速瓦解的原因。
汉承秦制,但汉朝的国祚比秦长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在中枢制度方面,秦的丞相制造成丞相一人权重,但又无法左右皇权,以至始皇暴虐专政,为所欲为。到了始皇三十五年的时候,已经到了 “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25 的地步。汉朝的不同,就在于武帝时期渐渐形成的内外朝之分。丞相虽然因此而权利大减,但也因为这样一来,内外朝互相牵制,以至皇帝在做决定的时候,必须经过许多的步骤,不至像秦朝那样,由始皇一人决定一切。第二,秦朝以前的周朝八百年都以分封制为主的,百姓眼中都已经认同这种制度。秦作为一个“ 化外之邦” , 虽然统一了中国,但是在初期却要面对各个国家中亡国之人的报复,加上秦朝所实行的中央集权制完全有悖于周天子分封天下的气度,立新改革在老百姓眼中也就成了地道的离经叛道。在不被世人理解的时候实行任何法令都会产生多余的摩擦,更何况秦所依赖的是以法治国? 当国家与人民产生矛盾的时候, 秦没有去缓解矛盾, 而是依靠法令来强制执行中央的意愿,进而使得这种本来很小的摩擦得以升级。在经历过秦朝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缓冲期后,人们开始能接受这样的制度。汉朝又在郡县制上做了改变,集分封制和汉朝又在郡县制为一体,一方面能体现中央集权,一方面也能安抚功臣的心,一举多得。第三,秦朝只将人民当作驱使的工具,各种制度并没有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到最后酿成了秦末民不聊生、次序混乱的局面。孟子曾说过 “ 民贵君轻” ,只有拥有民心的君主,才能拥有天下。秦朝的许多制度,如 “ 耕战” 、“ 奖励军功” 等,都是为富国强兵而作。在这样的制度下,人民都变成了战争的工具。只要能杀敌立功,就有升爵的机会。反之,如果临阵脱逃,全家都有连坐的危险。这样的制度,在开始实行的阶段或许能奏效。但是,长期下来,只会对厌战的老百姓造成负担。试问人民还会对这样的政府充满期待吗? 汉朝在这方面则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做法。“ 文景之治” 向来是太平盛世的典范,文、景二帝之爱惜人民,也是世所称誉的。从汉初 “ 与民休息”、“ 轻徭薄赋” 等政策,就可以看出秦和汉对待人民的不同了。此外,文帝曾于在位期间除去田租,更在之后的十一年内向民间征收一粒谷梁。由此可见,当时的人民生活是多么地安乐。第四,秦朝的法律过于苛刻。这点笔者已在文中法律部分细加叙述,在此就不再说明。总之,法律的苛刻不是不可,只是要合时宜。此外,秦朝的法律确实过于繁琐、残忍,众叛亲离,也在情理之中。
秦所创造的许多制度,为之后汉朝的飞黄腾达奠定了基础。我们需要正视这些由秦朝发起的改革,因为它确有可取之处。虽然秦朝最终没有尝到成功的果实,却开导了封建中央集权王朝的历史先河。汉承秦制,吸收了制度上的优点,除去了不合时宜的地方。受惠的还是老百姓,不是吗?
( 7,993 字 )
附注 :1. 中国高中历史教科书 《 历史 》(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 第一单元。
2. 李玉福 《 秦汉制度史论 》( 济南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 页 86。
3. 李玉福 《 秦汉制度史论 》( 济南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 页 112。
4. 《 史记 . 秦始皇本纪 》
5. 张德苏 < 秦朝时期儒家伦理的潜流 > ,《 理论学刊 》2006年02期
6. 何世鼎,王万盈 ( 论文 :《 2004年先秦秦汉经济史研究述评 》)
7. 《 史记 》《 正义 》释“ 依古以来” 为“ 依古以来典法行之”。
8. 丁毅华 ( 论文 :《 秦俑秦文化研究 . 秦文化、楚文化和汉文化 》)
9. 袁仲一 《 秦始皇陵考古研究 》 ( 陕西 : 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 页47
10. 《 秦文化论丛 》第3辑,( 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 ),页 67-72。
11. 黄仁宇 《 新时代的历史观 》(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98 ), 页 12。
12. 《 史记 . 萧相国世家 》
13. 《 汉书 . 刑法志 》
14. 曹旅宁 《 秦律新探 》( 北京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 页 270。
15. 曹旅宁 《 秦律新探 》( 北京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 页 294。
16. 高亨注译 《 商君书注释.说民第五 》
17. 《 史记 . 高祖本纪 》
18. 《 新书 . 过秦论中 》
19. 《 汉书 . 刑法志 》
20. 《 汉书 . 刑法志 》
21. 罗贯中 《 三国演义 》( 北京 : 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 ), 页 332。
22. 《 汉书 . 贾谊传 》
23. 程树德 《 九朝律考 》( 中华书局,1963 ), 页 164。
24. 《 史记 . 平淮书 》
25. 《 史记 . 秦始皇本纪 》
书目 :1. 曹旅宁 《 秦律新探 》( 北京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
2. 王绍东 《 秦朝兴亡的文化探讨 》(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 )
3. 张大可 《 史记新注 ( 一 ) 》 ( 北京 : 华文出版社,2000 )
4. 李玉福 《 秦汉制度史论 》 ( 济南 :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
5. 林剑鸣 《 秦汉史 》 ( 上海 :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
6. 罗贯中 《 三国演义 》( 北京 : 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 )
7. 吕思勉 《 秦汉史 》( 上海 :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
8. 翦伯赞 《 秦汉史 》( 上海 :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
9. 白寿彝总主编 《 中国通史 》第四卷(上册)( 上海 : 人民出版社,1988-1989 )
10. 黄清连主编 《 制度与国家 》( 北京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
11. 中国高中历史教科书 《 历史 》(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
12. 张德苏 < 秦朝时期儒家伦理的潜流 > ,《 理论学刊 》2006年02期
13. 何世鼎,王万盈 ( 论文 :《 2004年先秦秦汉经济史研究述评 》)
14. 丁毅华 ( 论文 :《 秦俑秦文化研究 . 秦文化、楚文化和汉文化 》)
15. 袁仲一 《 秦始皇陵考古发现与研究 》( 陕西 : 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